因公死亡与因工死亡怎样认定?


在法律领域,因公死亡和因工死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的认定标准和适用范围有所不同。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这两者的认定方式。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因公死亡和因工死亡的概念。因公死亡通常是指在履行公职过程中发生的死亡事件,主要适用于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等。而因工死亡则主要适用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职工,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导致的死亡。 对于因公死亡的认定,依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一般来说,公务员在执行公务中牺牲、病故,其亲属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因公死亡认定。认定的关键在于是否是在履行公职过程中发生的死亡。比如,警察在执行抓捕任务时牺牲,就符合因公死亡的情形。 因工死亡的认定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死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死亡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死亡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死亡的;患职业病死亡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死亡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死亡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此外,还有视同工伤死亡的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死亡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死亡的。 在认定程序方面,因公死亡一般由所在单位向相关人事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核后确定是否属于因公死亡。因工死亡则由用人单位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总之,因公死亡和因工死亡的认定需要根据不同的主体和具体情况,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如果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或者相关部门,以确保权益得到合法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