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医疗纠纷的构成要件。 首先是主体要件。医疗纠纷的主体包括医疗机构和患者。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像我们常见的医院、卫生院、诊所等都在此列。患者则是到这些医疗机构接受医疗服务的自然人。例如,张三去某医院看病,张三就是患者,该医院就是医疗机构,双方就可能成为医疗纠纷的主体。《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了医疗机构的设立、执业等相关内容,明确了其合法地位,这是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具备主体资格的重要依据。 其次是行为要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存在医疗行为。这里的医疗行为涵盖了诊断、治疗、护理等一系列与医疗服务相关的活动。比如医生为患者进行检查、开具药方,护士为患者打针、输液等都属于医疗行为。而且这种行为必须是在医疗机构的职责范围内进行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尽职尽责地为患者服务。如果医务人员违反这些规定,就可能引发医疗纠纷。 再者是损害结果要件。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遭受了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身体上的损害,如病情加重、身体残疾等;也包括精神上的损害,如因医疗行为导致的焦虑、抑郁等。例如,由于医生的误诊,导致患者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病情恶化,这就属于身体上的损害。对于损害结果的认定,通常需要专业的医学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等规定来确定损害的程度和性质。 然后是因果关系要件。患者所遭受的损害结果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损害结果是由医疗行为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比如,医生错误使用药物,导致患者出现药物不良反应,那么药物不良反应这个损害结果就与医生的错误用药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在判断因果关系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借助专业的医学知识和鉴定手段。《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对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有相关规定,可作为判断医疗纠纷中因果关系的法律依据。 最后是主观过错要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中存在主观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故意是指医务人员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患者造成损害,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则是指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对患者造成损害,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了但轻信能够避免。例如,医生在手术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导致患者受伤,这就可能存在过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只有同时满足以上这些构成要件,才能认定为医疗纠纷。在处理医疗纠纷时,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准确判断各个要件是否成立,以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