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责任要件是什么?


新闻侵害名誉权是指新闻单位或个人利用新闻作品,对他人名誉权造成损害的行为。要明确我国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责任要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是违法行为。这指的是新闻作品中存在侮辱、诽谤等损害他人名誉的内容。侮辱是指用语言或行为公然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诽谤则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例如,在新闻报道中无中生有地编造他人的违法犯罪事实,或者使用侮辱性的词汇描述他人,都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这为认定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次是损害事实。即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名誉上的损害。这种损害表现为社会对受害人的评价降低,受害人的精神痛苦等。比如,由于一篇虚假的新闻报道,导致公众对受害人产生误解,使其在工作、生活中受到他人的歧视和排挤,这就构成了损害事实。损害事实的存在是追究侵权责任的重要前提。 再者是因果关系。也就是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只有当违法行为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直接原因时,才能认定侵权责任的成立。例如,正是因为那篇虚假的新闻报道在社会上传播,才使得受害人的名誉受到损害,二者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最后是主观过错。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害他人名誉权,仍然实施该行为;过失则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在新闻报道中,如果记者故意歪曲事实、编造虚假内容,就是故意侵权;如果记者在采访和写作过程中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导致报道失实,从而侵害他人名誉权,就属于过失侵权。 综上所述,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责任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只有同时具备这些要件,才能认定新闻单位或个人构成新闻侵害名誉权的侵权行为,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