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承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我在和别人谈合作的时候,对方做出了一些表示,我不太确定这算不算承诺。我想了解一下,从法律角度来说,承诺的构成要件都有哪些呢?我好判断对方的话到底算不算有效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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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诺要件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承诺在法律领域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通常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以下将详细介绍承诺的构成要件。 首先,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是一方希望与另一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受要约人就是收到要约的人。只有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表示才能构成承诺。比如甲向乙发出购买商品的要约,那么只有乙作出的同意购买的表示才可能是承诺,如果是丙作出同意的表示,那就不构成承诺。这一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该条明确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其次,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人在发出要约时,可能会规定一个承诺的期限,受要约人必须在这个期限内作出承诺并到达要约人。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限,一般情况下就不构成有效的承诺。例如甲向乙发出要约,要求乙在10天内回复是否同意,乙在第15天才作出同意的表示,此时这个表示通常就不能构成有效的承诺。《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再者,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也就是说,受要约人同意的内容应该和要约人提出的内容完全相同。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那就不能视为承诺,而被看作是一个新的要约。比如甲要约以100元的价格购买乙的商品,乙回复说要120元才卖,这就属于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乙的回复就不是承诺,而是一个新的要约。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最后,承诺的方式应当符合要约的要求。要约人可能在要约中规定了承诺的方式,受要约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方式作出承诺。如果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方式,那么受要约人可以采用通常的方式作出承诺。比如要约要求以书面形式回复,那么受要约人就应该以书面形式作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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