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权行使的要件是什么?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未获付款,到期前未获承兑或其他法定原因发生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以及相关损失的权利。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追索权行使的要件。
首先是实质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这意味着,当出现这些法定情形时,持票人在实质上就具备了行使追索权的条件。例如,当承兑人明确拒绝承兑汇票时,持票人的权利实现面临阻碍,此时就满足了行使追索权的实质要求。
其次是形式要件。形式要件主要涉及到一些程序和手续方面的要求。第一,持票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票据法》第四十条规定,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第七十九条规定,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第二,持票人要取得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其他合法证明。第六十二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如果持票人不能提供这些证明,就可能会影响其追索权的行使。
此外,持票人还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拒绝事由通知其前手。《票据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总之,追索权的行使需要同时满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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