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中止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要了解抢劫罪中止的成立要件,首先要明白什么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对于抢劫罪中止来说,它也有自己特定的成立要件。 第一,时间性要件。抢劫罪中止必须发生在抢劫犯罪过程中。这个过程从行为人开始实施抢劫的预备行为起,到抢劫行为完成、犯罪结果发生之前都可以成立中止。比如说,准备凶器、踩点等预备阶段,或者已经开始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胁迫等行为但还未取得财物时,都属于这个时间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这里的“犯罪过程”就涵盖了抢劫犯罪从准备到既遂前的整个阶段。 第二,自动性要件。行为人必须是自动放弃抢劫犯罪。这意味着行为人放弃犯罪是出于自己的意愿,而不是因为外界的强制因素。例如,不是因为被警察发现、被他人制止等外界压力而停止抢劫。像在实施抢劫时,突然良心发现,觉得这样做不对,主动放弃了抢劫行为,就符合自动性要件。自动放弃犯罪体现了行为人主观上对犯罪意图的否定和自我约束。 第三,有效性要件。即行为人要有效地防止抢劫犯罪结果的发生。对于抢劫罪而言,犯罪结果通常是取得他人财物和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如果行为人在实施抢劫行为后,虽然有放弃犯罪的想法,但未能阻止财物被抢走或者未能避免被害人受到伤害,就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比如,已经将被害人打伤并抢走财物后,才后悔并归还财物,这就不属于抢劫罪中止。只有在犯罪结果发生之前,采取积极措施,确保不会发生抢劫的危害后果,才能成立抢劫罪中止。 综上所述,只有同时满足时间性、自动性和有效性这三个要件,才能认定为抢劫罪中止。根据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这体现了法律对行为人主动放弃犯罪的肯定和鼓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