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离婚冷静期反复撤回该怎么办?
我和另一半去民政局申请离婚,进入冷静期了 。但期间我们反复撤回申请,现在不知道该怎么处理后续的离婚流程了,也不清楚这种反复撤回的行为在法律上有没有什么影响,想知道接下来该怎么做。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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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时,离婚冷静期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归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如果出现反复撤回的情况,首先要明确每次撤回都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操作的。每次撤回后,之前的离婚登记申请流程就终止了。若之后双方仍然决定离婚,需要重新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重新申请后,会再次进入新的离婚冷静期。
在整个过程中,双方应该慎重考虑离婚的决定。因为反复撤回和重新申请可能会导致双方在情感和时间成本上的消耗。而且婚姻关系是受到法律保护和约束的重要社会关系,离婚意味着一系列权利和义务的变更。所以,双方应该在充分沟通和理性思考的基础上,做出对自己和家庭负责的决定。如果在离婚过程中遇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纠纷,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比如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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