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权构成要件有哪些?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其构成要件。 首先是损害后果。损害后果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及精神损害。比如在环境污染侵权中,造成了他人农作物减产、鱼类死亡等财产损失,或者导致居民身体不适等人身伤害,这些就是损害后果。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多处规定了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后果时应承担责任,例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中,明确了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就体现了损害后果作为构成要件的重要性。 其次是加害行为的违法性。这里的违法性并非仅指违反法律的明文规定,还包括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等。比如某些企业虽然符合现有的部分环保标准,但采用了一些严重危害周边居民生活环境的生产方式,这种行为就具有违法性。《民法典》中规定,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这就从原则上规定了加害行为的违法性判断标准。 再者是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特殊侵权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有时比较复杂,可能需要专业的鉴定和证据。例如在产品责任侵权中,消费者使用某产品后出现身体不适,需要证明是该产品的质量问题导致了这种损害。在一些情况下,法律会采用因果关系推定的方式,即由侵权人证明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否则就认定存在因果关系。如《民法典》中关于医疗损害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当患者能证明存在损害和诊疗行为时,医疗机构若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及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就要承担责任。 最后,有些特殊侵权还需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不过与一般侵权不同,特殊侵权中的过错认定可能采用过错推定或者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是指一旦出现损害后果,就推定行为人有过错,除非行为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例如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则是指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就应当承担责任,如高度危险责任,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总之,特殊侵权的构成要件是一个综合的判断体系,需要根据具体的侵权类型和案件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和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