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第三人是什么意思?
我最近涉及到一个民事诉讼案件,听别人提到了民事诉讼第三人,不太明白这是什么意思。想知道在一个民事诉讼里,这个第三人具体指的是谁,他和原告、被告有什么不同,在案件里有什么作用,希望懂法律的朋友帮忙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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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简单来说,就是除了原告和被告之外,与这个官司有一定关联的人。 民事诉讼第三人主要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起诉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他相当于以原诉讼的原告和被告作为共同被告,提起了一个新的诉讼。比如甲和乙就一套房屋的所有权产生争议并进行诉讼,而丙认为该房屋的所有权既不属于甲也不属于乙,而是自己的,那么丙就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到这个诉讼中。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诉讼中辅助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例如甲公司起诉乙公司支付货款,而乙公司的这批货物是从丙公司购买的,如果乙公司败诉可能会向丙公司索赔,那么丙公司就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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