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违反了哪条法律?

我在一家公司的活动宣传里看到写着“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我感觉这样的说法不太公平,但又说不上来为啥。我想知道这种说法在法律上是不是有问题,到底违反了哪条法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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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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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这样的声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首先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来看,根据该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当商家声明“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时,这通常属于格式条款。该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商家声称拥有最终解释权,实际上是不合理地减轻了自己可能因条款歧义等带来的责任,限制了消费者对条款的理解和解释权利,这样的声明应属无效。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对这种情况有规定。该法第二十六条指出,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商家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声明,就是在排除或限制消费者对合同条款的解释权利,对消费者来说是不公平、不合理的,所以违反了此条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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