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劳动关系的解除要件有哪些?


事实劳动关系指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和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满足一定的要件。 首先,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的解除做出了相关规定。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解除,和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解除在很多方面是有相通之处的。 在协商一致解除方面,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就可以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这就好比两个人一起合作做一件事,后来双方都觉得不合适,经过商量决定不再继续合作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劳动合同涵盖了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 劳动者单方解除的情况也较为常见。当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时,劳动者可以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比如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就像工作环境存在安全隐患却不处理;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也就是工资经常拖欠不发;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这些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的一种保护手段。 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事实劳动关系,需要满足更为严格的条件。当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况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这些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劳动者确实存在这些情况。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是因为自身的经营困难等客观原因需要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提前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并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总之,事实劳动关系的解除要依据法律规定的要件来进行,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要遵守法律规定,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