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的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不正当的无因管理是无因管理的一种特殊情况,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它的构成要件。 首先,要构成不正当的无因管理,必须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简单来说,就是在法律上或者通过约定,你没有责任去做这件事。比如《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这表明,无因管理的前提就是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如果有相应义务,那就不构成无因管理,更谈不上不正当的无因管理了。 其次,要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这里的管理事务可以是各种各样的,像为他人修缮房屋、照顾他人的宠物等。不过,所管理的事务必须是他人的事务,而不是自己的事务。比如,你把邻居家漏水的水管修好了,这就是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然后,管理人主观上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也就是说,你是出于帮助他人的目的去做这件事,而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但是在不正当的无因管理中,这种管理行为不符合本人的真实意思。这里的本人真实意思,既包括明示的意思,也包括可以推知的意思。例如,邻居明确表示不需要你帮忙处理某件事,而你还是去做了,这就可能不符合本人的真实意思。 最后,管理行为不利于本人或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这是不正当无因管理的核心要件。比如,你未经邻居同意,把邻居闲置的旧家具卖掉了,而邻居其实是打算留着这些旧家具的,你的行为就不利于本人,违反了本人可得推知的意思。 总之,不正当的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是相互关联的,只有同时满足这些要件,才能认定为不正当的无因管理。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遇到类似情况,我们可以依据这些构成要件来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的无因管理,从而更好地处理相关事务,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