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紧急避险行为的构成要件。 首先,必须存在现实的危险。危险的来源是多种多样的,可能是自然灾害,比如地震、洪水等;也可能是动物的侵袭,像疯狗追人;还可能是人的危害行为,比如有人持刀行凶。只有当确实存在这些危险时,才可能构成紧急避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紧急避险的前提是有危险正在发生。例如,在森林中遇到火灾,火势迅速蔓延,这就是现实存在的危险。 其次,危险必须正在发生。也就是说危险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如果危险还没有开始,或者已经结束了,就不能实施紧急避险。比如,得知明天可能会有洪水,但今天就提前去破坏他人财产以“避险”,这就不属于紧急避险。再比如,小偷已经偷完东西跑了,这时候再去采取所谓的“避险”行为也不符合要求。 第三,避险行为必须是不得已而实施的。在当时的情况下,除了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外,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来避免危险。如果有其他可以避免危险的方法,就不能进行紧急避险。比如,为了避免车辆碰撞,明明可以通过减速、转向等方式解决,却故意去撞坏其他物品,这就不构成紧急避险。 第四,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如果造成的损害大于或者等于所避免的损害,就属于避险过当。例如,为了避免自己的轻微擦伤,却导致他人重伤,这显然就超过了必要限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后,关于主体上还有一些限制。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在避免本人危险时不适用紧急避险的规定。比如消防队员在灭火时,不能因为怕危险就放弃灭火任务而逃跑。 结合前面提到的推开自行车避免汽车碰撞的例子,如果当时确实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来避免危险,且自行车的损坏程度明显小于可能遭受的汽车碰撞伤害,那么这种行为很可能构成紧急避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