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司转给新公司,员工能否索要经济补偿?


在原公司转给新公司的情况下,员工是否可以索要经济补偿,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理解经济补偿的概念。经济补偿是在某些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一笔费用,用来保障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变动期间的基本生活和权益。简单来说,就是因为一些特定的原因,公司和员工的劳动关系发生了变化,公司要给员工一笔钱作为补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如果原公司转给新公司属于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况,并且新公司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员工的工作岗位、工资待遇等主要劳动条件没有降低,员工一般不能索要经济补偿。例如,甲公司和乙公司合并成丙公司,员工与甲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由丙公司继续履行,员工的工作和待遇都没有改变,这种情况下员工通常不能要求经济补偿。 然而,如果原公司转给新公司时,出现了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或者新公司降低了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比如降低工资、调整工作岗位等,员工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就可以索要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例如,原公司转给新公司后,新公司将员工的工资降低了20%,员工不同意,公司因此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员工就有权索要经济补偿。 此外,如果原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然后由新公司与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原公司也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总之,原公司转给新公司时,员工能否索要经济补偿,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关键在于劳动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劳动条件是否降低以及是否与员工协商一致等因素。员工可以对照上述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