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合同单位认为是个人责任,职工该如何抗辩?


当遇到未签合同单位却认为是个人责任的情况时,职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抗辩。首先,我们要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就从法律层面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只要是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签订合同,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举证责任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也就是说,关于未签订合同是否是职工的责任,用人单位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例如,单位若声称是职工拒绝签订合同,那么单位需要拿出职工拒绝签订合同的书面证明、谈话记录等证据。如果单位无法提供这些证据,那么就不能认定是职工的责任。 职工可以收集能证明自己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这对于抗辩非常关键。比如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这些证据可以证明职工在单位工作的事实,也能间接说明未签订合同并非职工的意愿。 在与单位进行沟通抗辩时,职工要保持冷静和理性。可以先尝试与单位进行友好协商,明确指出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并且自己并没有拒绝签订合同的情况。如果协商不成,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介入调查。劳动监察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如果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会责令其改正。 如果劳动监察部门的处理结果不能让职工满意,职工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过程中,职工要将自己收集的证据提交给仲裁委员会,并清晰地阐述自己的观点和主张。仲裁委员会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裁决。如果职工对仲裁结果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