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辞退程序有哪些规定?


员工辞退程序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这不仅关系到用人单位的权益,也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下将详细介绍相关规定。 首先,需要明确辞退员工的情形,一般分为过失性辞退和非过失性辞退。过失性辞退是指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过错行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提前通知劳动者,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上述过错行为。 非过失性辞退则是指劳动者本身不存在过错,但由于一些客观原因,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也有相应的程序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在辞退员工时,用人单位还需要按照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包括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等。《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总之,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否则可能面临支付赔偿金等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