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隐瞒病情入职,单位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在讨论单位是否有权因职工隐瞒病情入职而解除劳动合同这个问题时,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白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要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情况;而劳动者也应当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这里的“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很关键。一般来说,如果职工隐瞒的病情与工作岗位没有直接关联,不影响其履行工作职责,那么单位不能仅仅因为职工隐瞒病情就解除劳动合同。例如,职工患有一些不影响日常工作的慢性疾病,如轻度的过敏性鼻炎等,这种疾病对工作的正常开展没有实质性影响,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合同是不合理的。 然而,如果职工隐瞒的病情是与工作岗位密切相关的,可能会对工作安全、工作质量等产生重大影响,那么情况就不同了。比如,对于一些需要高度集中注意力、操作大型机械设备的岗位,如果职工隐瞒了严重的心脏病、癫痫等可能在工作过程中突然发作并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的疾病,单位在知晓后是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职工隐瞒与工作直接相关的重大病情入职,可能被认定为欺诈行为,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还需要遵循法定的程序。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并且要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等。如果单位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即使职工存在隐瞒病情的情况,也可能构成违法解除,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综上所述,职工隐瞒病情入职,单位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病情与工作的关联性以及单位解除合同的程序是否合法等多方面因素来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