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用人单位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最近公司感觉有些动荡,听说可能会解除一些员工的劳动合同。我想了解一下,从法律角度来说,用人单位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才可以合法地解除劳动合同呢?我担心自己会突然被辞退,想提前了解相关情况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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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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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涉及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因此法律对其解除条件有明确规定。以下为您详细介绍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首先是协商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就好比两个人一起做一件事,经过商量后都觉得不做了,那就可以结束合作。这种方式比较平和,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可,通常还会签订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其中又分为过失性辞退和无过失性辞退。过失性辞退是指劳动者存在严重过错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在以下情形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一是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比如公司规定试用期要完成一定的业绩指标,而劳动者没完成,那公司就可以解除;二是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像员工经常无故旷工、严重违反公司的安全操作规范等;三是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四是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五是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也就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六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无过失性辞退则是指劳动者本身没有过错,但由于一些客观原因,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相关情形,比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另外,当出现经济性裁员时,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这种情况一般是企业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进行重大技术革新等原因导致的。但用人单位在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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