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公司利息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我开了家企业,和关联方公司有资金往来并涉及利息。我不太清楚在企业所得税上,关联方公司利息这块有啥规定,比如能不能扣除,扣除标准是多少。想了解一下这方面法律是怎么说的,避免在税务上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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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里,关联方公司利息问题是一个重要方面。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关联方的概念。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对于关联方公司之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并不是所有的利息都能全额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里的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权益性投资则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进一步明确了具体的扣除标准。对于金融企业,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5:1;其他企业,为2:1。也就是说,如果企业的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了上述标准,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就不能在税前扣除。 不过,如果企业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总之,企业在处理关联方公司利息的企业所得税问题时,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操作,准确计算可扣除的利息支出,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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