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订立劳动合同存在哪些误区?


企业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由于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够深入,往往会陷入一些误区。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常见的几种误区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 误区一: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很多企业认为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可以避免与劳动者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从而逃避一些法律责任。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企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也就是说,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仅无法逃避责任,反而会让企业承担更重的法律后果。 误区二: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部分企业觉得试用期内员工是否能通过还不确定,所以试用期先不签合同,等转正后再签。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根据法律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所以企业在试用期也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误区三:随意约定违约金。有些企业在劳动合同中随意约定劳动者违约要支付高额违约金。但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除这两种情形外,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误区四:劳动合同内容不完整或违法。企业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合同内容应包含《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如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如果合同内容不完整,可能会引发劳动纠纷。同时,合同内容也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该条款无效。例如,约定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缴纳,这种约定是无效的,因为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 误区五:以其他形式替代劳动合同。有些企业用入职登记表、劳务协议等代替劳动合同。虽然这些文件可能包含了一些劳动合同的内容,但它们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内容要求。如果企业不能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仍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企业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陷入上述误区,以保障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