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股东变更后原有债务归属是怎样的?


在探讨企业股东变更后原有债务归属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几个关键概念。企业债务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各种经济活动而产生的需要向他人偿还的金钱或其他财物的义务。股东则是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从而享有资产收益等股东权利的人。股东变更就是指公司的股东发生了更换,比如老股东把自己的股份卖给了新股东。 在一般情况下,企业的债务由企业自身来承担。这是因为企业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就像一个独立的“人”一样,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各种经济活动,也需要对自己的债务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这意味着,不管股东是否发生变更,企业的债务并不会因为股东的更换而转移到股东个人身上。例如,甲企业有一笔债务,在股东变更前后,这笔债务都是由甲企业用自己的资产去偿还。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股东在出资过程中存在瑕疵,比如没有按照规定足额出资,或者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那么该股东就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如果新老股东之间对公司原有债务的承担有约定,并且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在他们之间是有效的,但不能对抗公司的债权人。也就是说,债权人仍然可以要求公司承担债务,公司承担后,再按照股东之间的约定进行追偿。 企业股东变更后,通常情况下原有债务由企业承担,股东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但在股东存在出资瑕疵或滥用权利等特殊情形下,股东可能要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股东之间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对内有效,对外不能对抗债权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