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的是什么主体?
我遇到点事儿,可能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条件。但我不太清楚到底谁有权力来启动这个司法救助程序。是我自己就能申请启动,还是得法院、检察院这些司法机关来启动呢?我想弄明白这个,好知道接下来该怎么做。
展开


国家司法救助是指在司法活动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一般来说,有权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的主体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当事人在符合司法救助条件时,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根据《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当事人因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办案机关应启动救助程序。这里的办案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向具体承办案件的上述机关提交申请材料,表达救助诉求。 另一类是办案机关。当办案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时,即使当事人没有主动提出申请,办案机关也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救助申请。如果认为当事人确实需要救助,办案机关可以依职权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这体现了司法机关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例如,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发现原告因被告无力赔偿而生活陷入困境,就可以主动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帮助原告缓解生活压力。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