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民事侵权的归责原则包括哪些?
环境民事侵权的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人是否需要对其造成的环境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准则。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首先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指的是,在环境侵权案件中,不管侵权人主观上有没有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了环境污染并给他人造成损害,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因为在环境侵权案件中,受害人往往很难证明侵权人存在过错。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文就体现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只要存在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并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侵权人就要负责,无需考虑其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或过失。
其次是因果关系推定原则。由于环境侵权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受害人往往难以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法律采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当受害人能够证明污染者排放了可能导致损害的物质,并且该损害发生在污染者排放物质的可能影响范围内时,就可以推定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除非污染者能够证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被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供证明以下事实的证据材料:(一)侵权人排放了污染物或者破坏了生态;(二)被侵权人的损害;(三)侵权人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破坏生态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这里的关联性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因果关系推定的理念。
最后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中,通常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在环境民事侵权案件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侵权人承担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证明自己具有法定免责事由的责任。这是因为侵权人更了解其生产经营活动和所排放污染物的情况,让其承担举证责任更有利于查明事实真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被侵权人请求赔偿的,只需证明侵权人排放了污染物或者破坏了生态、被侵权人的损害以及侵权人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破坏生态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而侵权人需要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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