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的告知事项有哪些?


环境行政处罚听证是指环境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由听证程序参加人就有关问题相互进行质问、辩论和反驳,从而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 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是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明确告知是针对哪个具体的主体进行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这是确定权利义务承受者的重要信息。比如,如果是企业,就写明企业的全称;如果是个人,就写明个人的姓名。 二是已查明的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要详细说明企业或者个人存在的具体环境违法行为,以及支撑这些违法事实的相关证据。例如,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那么就要说明超标的具体数据、监测的时间和地点等证据情况。这样当事人可以清楚知道自己的行为在哪些方面违反了环境法律法规。 三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告知当事人可能面临的具体处罚种类,比如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同时说明作出这些处罚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法规条文。让当事人明白处罚是有法可依的。 四是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明确告知当事人他们拥有申请听证的合法权利,并且要告知申请听证的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书面或者其他规定的方式提出听证申请。 五是提出听证申请的期限、申请方式及通讯地址、联系方式。详细告知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具体时间要求,以及可以采取的申请方式,如书面申请、口头申请等。同时,提供受理申请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方便当事人进行申请。 此外,在整个环境行政处罚听证过程中,还需要保障当事人的其他合法权益,如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进行陈述和申辩等权利。当事人在了解这些告知事项后,能够更好地准备听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