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侵权的免责事由主要有哪些?


环境污染侵权的免责事由,指的是在出现环境污染侵权的情况下,行为人可以不用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这在法律里有着明确规定,是为了平衡受害者权益保护和行为人合理权益之间的关系。 首先是不可抗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一般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地震、海啸、台风等自然灾害。在环境污染侵权中,如果是因为不可抗力导致了污染损害,并且行为人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损害发生的,那么行为人就可能不用承担责任。举个例子,一家化工厂原本有着完善的防污设施,但由于突发的强烈地震,导致设施严重损坏,有毒物质泄漏造成了环境污染。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化工厂在地震发生后迅速采取了力所能及的措施来减少污染,但仍然无法避免损害结果,那么就可以依据不可抗力这一免责事由,不用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 其次是受害人故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在环境污染侵权里,如果受害人故意造成自己受到污染损害,比如故意进入被明确标识为污染危险区域,从而导致自身受到损害,那么污染者不用承担责任。例如,有人为了获取赔偿,故意破坏污染企业的防护设施,让污染物泄漏到自己居住的地方,这种情况下污染企业就可以以受害人故意为由进行免责抗辩。 再者是第三人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也就是说,如果环境污染是由第三人的过错导致的,那么污染者可以在承担责任后向第三人追偿。比如,一家企业正常运营,没有任何违规排污行为,但第三人出于恶意破坏了企业的排污处理设备,导致污染物泄漏造成环境污染。此时,企业可以向受害人进行赔偿,然后再向该第三人进行追偿。 此外,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下,如果该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也可以成为免责事由。比如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环保标准排放废水,但附近居民的健康问题经科学鉴定与该企业排放的废水没有因果关系,那么企业就不用对居民的健康问题承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总之,这些免责事由都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和适用条件,在具体的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准确判断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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