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怎样的?

我想了解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里,惩罚性赔偿制度到底是怎么回事。我在新闻里看到相关案例,但不太清楚这个制度有啥用、适用条件是啥。我就想知道在什么样的环境侵权案件中能用到这个制度,赔偿是怎么计算的,它能起到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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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境公益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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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里,当侵权人实施了恶意或重大过失的环境侵权行为,除了要赔偿受害人实际损失之外,还会被要求额外支付一定数额赔偿的制度。 从目的上看,它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威慑,通过让侵权人承担超出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对潜在的环境侵权者起到震慑作用,让他们不敢轻易实施破坏环境的行为。另一方面是惩罚,对于那些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给予更严厉的制裁。 关于适用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规定,侵权人实施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主观上具有故意,造成严重后果,这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时,原告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比如企业明知其排放的废水含有大量有害物质,却故意不处理直接排放到河流中,导致河流生态严重破坏,这种情况下就可能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在赔偿数额计算上,该解释也有相关规定,一般以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金、财产损失数额作为计算基数,根据侵权人的恶意程度、损害后果严重程度等因素来确定倍数,但一般不超过基数的二倍。 该制度的存在对于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它可以加大对环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弥补传统补偿性赔偿的不足,激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更好地实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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