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行为保全是怎样规定的?


环境侵权行为保全,简单来说,就是在环境侵权纠纷中,为了避免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的环境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责令侵权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的一种临时救济措施。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在环境侵权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也为环境侵权行为保全提供了基础支撑。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环境侵权行为保全呢?一般而言,当存在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且不及时制止将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就可以考虑申请。比如,工厂正在违法排放污水,严重污染周边河流,如果不立即制止,会对周边居民的饮用水安全、渔业资源等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此时受影响的居民或相关组织就可以申请行为保全。 申请环境侵权行为保全的流程如下:首先,申请人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详细说明申请保全的事实和理由,包括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可能造成的损害等。同时,一般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以防止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可能会要求申请人补充相关证据或材料。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会及时作出裁定,并立即执行。 环境侵权行为保全制度的设立,对于及时制止环境侵权行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它能够在诉讼程序进行过程中,迅速采取措施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为最终的纠纷解决和环境修复奠定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