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股权质押合同是怎样的?

我打算和别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但不太清楚这种合同具体是怎么回事。比如合同要包含哪些内容,签订时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等等。希望能了解关于股权质押合同的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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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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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合同是指出质人与质权人就以其所持有的股权为标的物设立质押而达成的协议。简单来说,就是一方把自己持有的公司股权作为担保,向另一方借钱或者保证履行其他义务,双方为此签订的合同。 从合同的主要内容来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对于股权质押合同而言,除了上述一般条款外,还需要明确质押的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股权的数量、价值,质押的期限等内容。例如,甲将自己持有的A公司10%的股权质押给乙,合同中就需要写明A公司的具体信息,这10%股权对应的出资额以及双方协商确定的价值,质押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到什么时候结束等。 在合同的生效方面,《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也就是说,股权质押合同签订后,还需要到相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权才正式设立。如果没有办理登记,虽然合同可能已经生效,但质权并没有设立,质权人不能就该股权优先受偿。 另外,关于股权质押合同的效力范围,它不仅及于质押的股权本身,还及于股权产生的孳息,比如公司分配的红利等。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在签订股权质押合同的时候,出质人要注意对自己的权利进行保护,比如约定质权人不得滥用权利处置股权等。质权人则要关注股权的价值变化,以及出质人是否存在影响股权价值的行为。如果出质人擅自转让股权,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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