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由什么来制定?


行政处罚的制定涉及到不同的主体和相应的法律依据,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而且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这意味着对于最严厉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有法律才有权力进行规定,这体现了对公民人身自由这一基本权利的严格保护。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它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进行了详细规定。 其次是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也就是说,除了不能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外,行政法规可以在广泛的领域设定行政处罚。例如,国务院制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建设工程领域的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再者是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它主要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一些具体的违法行为设定处罚。比如某省根据本地环境保护的特殊需求,在地方性法规中对破坏当地生态环境的行为设定行政处罚。 然后是部门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这使得部门规章能够在上级法律、行政法规的框架下,进一步细化和补充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 最后是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地方政府规章能够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行政处罚进行更贴合本地需求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