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由谁管辖?
我遇到了一个行政处罚相关的事儿,不太清楚到底该由谁来管这个处罚。是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部门,还是别的什么地方的呢?想知道法律上对于行政处罚管辖是怎么规定的,这样心里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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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管辖是指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法定授权组织在实施行政处罚方面的权限分工。通俗来讲,就是确定哪个机关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哪里发生了违法行为,就由当地的行政机关来管这个处罚。比如说,在某个城市的A区发生了一起违规摆摊的行为,那么通常就是A区负责城市管理的行政机关来对这个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同时,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明确了管辖机关的级别,一般是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相关权力的行政机关才有资格进行行政处罚。比如,对于一些涉及面较广、影响较大的违法行为,可能就需要县级以上的环保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来进行处罚。 此外,第二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如果出现了两个或者多个行政机关都觉得自己有权管同一个违法行为的情况,那就看谁先立案,先立案的行政机关就负责处理这个处罚。当对管辖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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