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有哪些效力?


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当我们了解股权质押的效力时,可从对质权人的效力和对出质人的效力这两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是对质权人的效力。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这意味着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有权就该出质股权优先受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虽然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但同样适用优先受偿的基本法理。 质权人还享有收取孳息的权利。《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的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比如股权所产生的红利等。不过,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此外,质权人有对股权进行保全的权利。当因市场行情变化、出质人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股权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时,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的股权,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然后是对出质人的效力。出质人虽然将股权进行了质押,但仍享有股权的表决权。因为股权质押并不影响出质人作为股东对公司事务进行表决的权利。同时,出质人也享有新股优先认购权。公司发行新股时,出质人作为股东仍有权优先认购。但是,出质人在未经质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转让质押的股权。《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综上所述,股权质押的效力涉及到质权人和出质人多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在进行股权质押时,双方都应当清楚了解这些规定,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