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通的证据由谁来举证?
我和别人有个商业合作纠纷,对方说我和第三方恶意串通损害他利益,要我赔偿。但我根本没做这事,现在我就想知道,在法律上这种说我恶意串通的证据,到底该由谁来负责举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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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纠纷中,明确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至关重要。对于恶意串通的证据由谁来举证这一问题,需要从相关法律规定和一般的法律原则来分析。 “恶意串通”指的是当事人为了谋取私利,相互勾结、通谋实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我们常说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也就是说,如果一方声称另一方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那么提出这个主张的一方就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拿出证据来证明对方确实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况。 比如在合同纠纷中,若甲方认为乙方和丙方恶意串通签订合同损害了自己的利益,甲方就需要提供能证明乙丙双方存在恶意串通的证据。这些证据可以是双方沟通的聊天记录、邮件,显示他们有通谋的行为;也可以是相关的证人证言,证明他们有损害甲方利益的意图等。 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律也会有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但就恶意串通而言,目前并没有法律规定将举证责任倒置给被主张恶意串通的一方。所以,通常情况下,都是主张存在恶意串通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主张方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恶意串通的存在,那么其主张可能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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