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恶意串通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我和别人一起做个项目,后来发现合作方和第三方恶意串通,损害了我的利益。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是不是要对我承担连带责任,想了解一下法律是怎么规定这种恶意串通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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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行为人恶意串通通常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什么是恶意串通。恶意串通指的是两个或以上的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相互勾结、合谋,共同实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这里的“恶意”体现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损害他人的故意,“串通”则表示他们之间存在意思联络和共同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也就是说,这种恶意串通实施的行为从法律上是不被认可的。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这就意味着,当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的情况时,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要求参与恶意串通的行为人共同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其中部分人承担全部责任。比如在合同纠纷中,如果卖方和第三方恶意串通,将本应卖给你的商品高价卖给第三方,导致你遭受损失,你就可以要求卖方和第三方共同赔偿你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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