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营运需要什么证据?


非法营运指的是没有依法取得营运权而实施了营运行为,也就是未按规定领取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件,或超越核定范围进行经营。要认定非法营运,需要提供相关证据。 首先,书证是很重要的一类证据。比如与非法营运相关的车票、收据、合同、账本等书面材料。这些书证能够直观地反映营运活动中的交易情况。例如,车票可以证明乘客与运营者之间存在运输服务交易,收据能体现金钱往来,合同和账本则可能记录了更详细的营运业务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书证属于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 其次,物证也必不可少。像非法营运的车辆本身,以及车内用于经营活动的设备、工具等。车辆是非法营运行为的实施载体,其本身就是关键物证。车内的计价器、乘客座椅等设备,如果能证明是用于营运目的,也可以作为证据。这同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关于物证作为证据类型的规定。 证人证言也是有效的证据形式。乘客、目击者等的证言能够证明非法营运行为的发生。例如,乘客可以描述自己上车、谈价、付费等过程,目击者可以证明看到有人上下车给钱等情况。不过,证人证言需要证人能够清晰、准确地陈述事实,并且证人应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法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视听资料同样具有证明力。比如现场拍摄的照片、视频,录音等。照片和视频可以直观地记录非法营运车辆的外观、载客情况、上下车地点等信息;录音则可以保留乘客与司机关于价格、目的地等内容的对话。这些视听资料要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来源要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明确将视听资料列为证据种类之一。 此外,当事人的陈述也可作为证据。这里主要指非法营运者自己对营运行为的陈述。但由于当事人可能会为了自身利益而隐瞒或歪曲事实,所以对当事人陈述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