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总公司为被执行人需要什么证据?


在执行程序中,当分公司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往往希望追加总公司为被执行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追加总公司为被执行人所需的证据。 首先,证明分公司与总公司关系的证据至关重要。这类证据主要用于明确分公司是总公司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两者存在隶属关系。比如《营业执照》,分公司的营业执照会显示其隶属企业信息,能直观证明与总公司的关系;还有总公司关于设立分公司的相关决议文件、公司章程等,这些材料中通常会对分公司的设立、地位等有明确规定,可作为两者关系的有力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这是追加总公司为被执行人的重要法律基础,而证明分公司与总公司关系的证据则是适用该条文的事实依据。 其次,要提供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证据。这是追加总公司为被执行人的关键条件之一。具体证据包括分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通过专业审计机构对分公司财务状况的审查,可以清晰了解其资产负债情况;银行账户查询记录,显示分公司账户资金余额及资金流动情况;还有不动产、动产登记查询结果,确认分公司名下是否有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等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证明分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证据是推动追加程序的核心证据。 最后,关于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也必不可少。这类证据用于证明您与分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且该债务已由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例如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这些是您债权的法定凭证;还有与之相关的合同、协议、借条等原始债权凭证,它们能进一步说明债权债务产生的原因和具体内容。只有充分证明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为追加总公司为被执行人提供合理的请求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