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公司时可以追加总公司法人吗?
我在和一家分公司有业务往来,分公司欠了我一笔钱,现在到了执行阶段,可分公司财产不够偿还。我就想问问,这种情况下,我能不能在执行的时候追加总公司的法人来承担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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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执行公司时能否追加总公司法人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明确几个法律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公司就是常见的法人形式。而法定代表人则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从法律规定上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这意味着如果分公司在执行阶段财产不足以履行债务,债权人是可以要求总公司承担责任的。但这里承担责任的主体是总公司,而非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只是公司的代表,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个人并不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除非出现特定情形,比如法定代表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如果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为公司债务提供了担保,那么债权人也可以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担担保责任。 所以,在通常的执行程序中,执行公司时不能直接追加总公司法人(这里指法定代表人)。只有在出现上述法定的特殊情形时,债权人才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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