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惑侦查的证据效力是怎样的?
我涉及一个案件,里面采用了诱惑侦查的手段获取证据。我不太清楚这种方式获得的证据在法律上到底有没有效力,它的效力又是如何判定的呢?很担心这些证据会对案件结果产生重大影响,所以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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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诱惑侦查指的是侦查机关为了侦破某些极具隐蔽性、组织性的特殊犯罪,特意设计一些诱饵,诱使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然后当场将其抓获并获取证据的一种侦查手段。这种侦查手段往往用在毒品犯罪、假币犯罪等案件中。 关于诱惑侦查所获证据的效力,这得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诱惑侦查,不过对其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如果诱惑侦查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机会提供型”,也就是犯罪嫌疑人本身就有犯罪意图,侦查机关只是为其提供了实施犯罪的机会,那么通过这种方式获取的证据通常是具有效力的。这种情况下,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因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是其主观意愿的体现,侦查机关只是推动犯罪行为暴露。 然而,如果诱惑侦查属于“犯意诱发型”,即侦查机关通过引诱等手段,使原本没有犯罪意图的人产生犯意并实施犯罪,那么这种情况下所获取的证据效力就会存在问题。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类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为这违背了侦查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原则,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诱惑侦查所获证据效力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比如侦查行为的必要性、合法性,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等。法官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权衡侦查机关的侦查目的、手段以及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影响等方面,来决定是否采纳相关证据。所以,诱惑侦查所获证据的效力并不是绝对的,需要结合具体案件进行分析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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