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视听资料的证据效力是怎样的?

我手里有一些涉及纠纷的视听资料,比如录音和视频。但我不知道这些视听资料在法律上能起到多大的证明作用,是否能被法院认可作为有效证据。我想了解视听资料的证据效力具体是如何规定的,具备什么条件才会被法院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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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视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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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中,视听资料是指借助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来记录案件相关事实的证据形式,像录音带、录像带、电影胶片、电子计算机或者其他高科技设备存储的信息等都属于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的证据效力,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视听资料属于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这就从法律层面赋予了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合法地位。不过,视听资料要具备证据效力,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视听资料要具备真实性。这意味着它必须是原始的、未经篡改的。如果视听资料经过剪辑、拼接等伪造或变造的操作,那么它就不具有证据效力。例如,在一个合同纠纷案件中,一方提供的录音证据如果被证明经过了剪辑,删除了对其不利的部分内容,那么这份录音就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使用。 其次,视听资料需具备关联性。也就是说,它要与案件事实存在一定的联系,能够对案件的关键事实起到证明作用。比如在一个侵权案件中,视频资料需要能够清晰地显示侵权行为的发生过程以及侵权人等关键信息,才能被认为与案件有关联性。如果视频内容与案件所争议的事实毫无关联,那么它就不能作为证据被采纳。 最后,视听资料的取得要具备合法性。证据的取得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比如,不能通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进行录音录像来获取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如果视听资料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即使它可能与案件事实有关且具有真实性,也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使用。 当视听资料满足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这三个条件时,法院一般会认可其证据效力。但在实际审判中,法院还会综合考虑其他因素,比如视听资料的清晰度、完整性等。例如,如果录音音质模糊,无法清晰地辨别对话内容,那么其证明力可能会受到影响。另外,如果存在其他证据与视听资料相互印证,视听资料的证据效力会更强;反之,如果视听资料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法院则需要进一步审查核实。总之,视听资料的证据效力需要在具体案件中,结合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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