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行为和结果不在一起有哪些例子?

我不太理解犯罪行为和结果不在一起这种情况。我想知道在实际法律案例中,有没有这样具体的例子能让我明白呢?最好能详细说明行为和结果分别是怎样以及发生的地点等情况。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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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为和结果不在一起,在法律术语里叫做“行为与结果的分离”,也就是犯罪行为实施的地点和犯罪结果出现的地点不是同一个地方。这种情况在很多犯罪类型中都可能出现。


下面结合不同的罪名来给你举几个例子:


首先是故意杀人罪。张三在A市向仇人李四邮寄了一瓶下了毒的红酒,李四在B市收到红酒后饮用,最终中毒死亡。在这个例子中,张三实施投毒杀人的行为是在A市,而李四死亡的结果发生在B市,行为地和结果地是分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张三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虽然行为和结果发生在不同地点,但不影响其犯罪的认定。


其次是盗窃罪。王五在C市某商场趁人不备,将赵六的钱包偷走,钱包里有重要证件和大量现金。之后王五坐火车到了D市,在D市将钱包里的现金取出挥霍。这里王五实施盗窃行为的地点是C市,而造成赵六财产损失这一结果在D市才完全体现出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王五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行为和结果地点不同不影响定罪量刑。


再说说诈骗罪。孙七在E市通过网络平台编造虚假项目,诱骗周八在F市向其转账汇款。孙七在E市实施诈骗行为,周八在F市遭受财产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孙七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尽管行为和结果不在同一地点,但依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些例子都表明,在法律上,即使犯罪行为和结果发生的地点不一致,也不影响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和法律责任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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