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的区别在于什么?
我之前了解到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是不同的概念,但一直没弄清楚它们具体的区别。我想知道在实际情况中,比如一个人准备了作案工具但没实施犯罪,和一个人在犯罪过程中主动放弃犯罪,这两种情况在法律认定上到底有啥不同,区别的关键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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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是刑法中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是概念方面。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行为人还处于为实施犯罪做准备的阶段,还没有真正着手实施犯罪行为。而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这意味着犯罪已经开始进行,但行为人主动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避免了犯罪结果的出现。 其次是发生的阶段不同。犯罪预备发生在犯罪行为着手之前。例如,为了盗窃而购买开锁工具、踩点等行为都属于犯罪预备阶段。而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比如,在准备盗窃的过程中,行为人突然良心发现放弃了盗窃计划,这是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如果行为人已经进入他人家中准备盗窃财物,但又主动放弃并离开,这就是实行阶段的中止。 再者是主观方面的差异。犯罪预备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并且已经开始为犯罪做准备,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而犯罪中止的行为人是出于自己的意志主动放弃犯罪或者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从法律后果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由此可见,法律对犯罪中止的处罚更为宽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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