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有何主要区别?


犯罪中止、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是刑法中关于犯罪未完成形态的重要概念,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来看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比如为了盗窃而准备开锁工具,为了抢劫而事先踩点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犯罪预备停留在准备阶段,尚未着手实施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它主要强调的是为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 接着说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况。这里的“着手实行犯罪”意味着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例如,小偷已经开始撬他人家门锁,但是因为被主人及时发现而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未遂的核心在于“欲达目的而不能”,即行为人主观上想完成犯罪,但由于客观障碍无法实现。 最后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它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比如,一个人原本打算杀人,在持刀前往被害人住所的路上,突然良心发现,放弃了杀人的念头并回家。或者在实施杀人行为后,看到被害人痛苦的样子,主动将其送往医院救治,避免了死亡结果的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犯罪中止的关键在于“能达目的而不欲”,即行为人在有条件完成犯罪的情况下,出于自己的意愿主动放弃了犯罪。 综上所述,犯罪预备是犯罪的准备阶段;犯罪未遂是已经着手犯罪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犯罪中止是主动放弃犯罪或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三者在犯罪阶段、未完成原因和处罚原则上都存在显著差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