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和预备阶段有哪些区别和联系?
我最近对犯罪中止和预备阶段的情况有些疑惑。在看一些法律案例时,不太清楚这两者到底怎么区分,又有什么关联。想具体了解一下它们在法律定义、构成条件、处罚等方面的区别和联系,希望能有人详细讲解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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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和犯罪预备阶段,在法律概念、停止时间、停止原因、处罚等方面存在区别,但也有一定联系。 首先,从定义来说。犯罪预备,简单讲就是为实施犯罪做准备工作 ,像准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行为。依据《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比如某人打算入室盗窃,提前去踩点、准备开锁工具,这就是犯罪预备行为。犯罪中止则是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例如在盗窃过程中,行为人突然良心发现,主动放弃盗窃离开了,这就是犯罪中止。 其次,二者停止的时间点不同。犯罪预备发生在犯罪着手之前,处于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阶段。而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犯罪既遂之前的任何时间段,既可以在预备阶段,也能在犯罪实行过程中。 然后,停止原因不一样。犯罪预备停止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也就是行为人想继续犯罪但没办法继续下去,是“欲而不能” 。比如准备去抢劫,结果出门就遇到警察巡逻,没办法实施抢劫了。犯罪中止是行为人主动自动放弃犯罪,是“能而不欲”,是自己内心主动不想犯罪了。 在处罚方面,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它们的联系在于,都是故意犯罪过程中的未完成形态,都没有达到犯罪既遂的状态。而且都涉及到犯罪行为在未完成阶段的停止情况。总之,犯罪中止和犯罪预备阶段在多个方面有明显区别,但又同属于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这一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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