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方法是什么?


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罚附加刑的一种,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执行方法。 首先,关于执行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会向罪犯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群众宣布其犯罪事实、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以及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 其次,执行的起始时间和期限有不同情况。如果是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并执行。如果是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比如,某人被判处管制2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年,那么这两个期限是同步开始和结束的。 当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时,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也就是说,在主刑执行期间,犯罪分子同样不享有政治权利。例如,某人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年,那么在这3年有期徒刑执行期间没有政治权利,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再开始计算并执行2年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 最后,在执行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需要遵守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即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如果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违反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能会面临更严厉的法律制裁。当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届满时,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