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回转的诉讼时效有什么规定?


执行回转是指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若拒不返还,强制执行。 关于执行回转的诉讼时效问题,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在执行回转的场景下,当执行依据被撤销或变更后,原申请执行人就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此时如果原被执行人发现自己权利受损,诉讼时效就开始起算。例如,法院判决撤销原执行依据的文书送达给原被执行人时,原被执行人知道了自己权利受损,那么从这个时间点开始计算三年的诉讼时效。 在这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原被执行人要及时向法院提出执行回转的申请。若超过诉讼时效,原申请执行人可能会以诉讼时效已过进行抗辩,原被执行人的胜诉权就可能会丧失。不过,即使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依然会受理执行回转的申请,只是原申请执行人提出时效抗辩后,法院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会判决驳回原被执行人的诉讼请求。 此外,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可能会出现中止、中断的情形。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等法定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等情形,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