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请示案件有哪些结案方式?


在司法执行过程中,执行请示案件的结案方式是有明确规定和多种情形的。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一下。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不同情况对应着不同的结案方式。第一种常见的结案方式是执行完毕。当申请执行的内容,比如金钱给付、特定物品交付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要求全部得到实现,案件就可以以执行完毕结案。例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10万元欠款,在执行过程中,被告将10万元足额支付给了原告,此时该执行请示案件就可认定为执行完毕结案。这一规定依据的是该意见的相关条款,其目的在于保障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得到切实履行。第二种结案方式是终结执行。终结执行有多种情形。比如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或者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等。在这些情况下,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就可以终结执行。终结执行意味着执行程序的彻底结束,不再恢复。它的法律依据同样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通过明确这些情形,使执行程序在遇到无法继续的情况时能够合理地结束。还有一种结案方式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当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并不意味着执行程序的彻底结束,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这种结案方式既考虑到了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又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此外,执行和解也是一种结案方式。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如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达成和解协议后,执行案件可以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进行处理,从而结案。总之,执行请示案件的结案方式是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的。这些结案方式的规定,既保障了司法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又兼顾了实际情况的多样性,确保了执行工作能够合理、有序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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