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复议异议有什么规定?


执行复议异议是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后,对执行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一种制度。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相关规定。 首先,关于提出执行复议异议的主体。能够提出执行复议异议的主体主要是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当事人就是执行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而利害关系人则是指其合法权益因执行行为受到影响的人,比如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其次,关于提出执行复议异议的时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法院就异议作出的裁定不服的,需要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个时间要求是很严格的,一旦超过这个期限,可能就会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 再者,关于执行复议异议的审查和处理。上一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会对案件进行审查。审查的方式可能包括书面审查、询问当事人等。如果经过审查,认为原裁定正确的,会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如果认为原裁定错误的,可能会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原裁定。 最后,对于执行复议异议期间的执行问题。一般情况下,执行复议异议的提出并不停止执行。但是,如果执行法院认为需要停止执行,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这是为了平衡当事人的权利和执行效率之间的关系。 总之,执行复议异议制度为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提供了一种救济途径,确保执行行为依法进行,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如果你在执行复议异议过程中遇到具体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