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规定有哪些?
我家里有人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我不太清楚这个执行是怎么规定的。比如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执行期间有哪些具体要求,会不会和其他刑罚的执行有冲突等,想了解下详细的执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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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执行规定。 首先,关于执行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以下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也就是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执行期间不能参与选举和被选举,不能自由发表特定的言论、出版作品等,也不能担任上述规定的职务。 其次,执行期限方面。依据《刑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几种情况。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主刑是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然后,执行的起始时间和计算方法。根据《刑法》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也就是说,在主刑执行期间,犯罪分子同样没有政治权利。比如某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两年,那么在三年有期徒刑执行期间没有政治权利,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再执行两年的剥夺政治权利刑罚。 最后,执行机关。《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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