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转破产是否适用破产法?


执行转破产是适用破产法的。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执行转破产的概念。执行转破产,简单来说,就是在法院的执行程序中,当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由其裁定是否受理破产案件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是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执行转破产的整个过程,从启动条件、审查受理到后续的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等各个环节,都需要遵循《破产法》的规定。 在启动条件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而《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这就明确了执行转破产的启动门槛。 当执行法院将案件移送至破产法院后,破产法院会依据《破产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如果符合受理条件,就会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一旦进入破产程序,无论是破产清算、重整还是和解,都要严格按照《破产法》的相关章节和条款进行操作。例如,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要按照《破产法》规定的顺序清偿债务,即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依次是职工工资等劳动债权、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最后是普通破产债权。 在重整程序中,要遵循《破产法》关于重整申请、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执行等一系列规定,以帮助企业恢复经营能力,清偿债务。和解程序同样如此,需要依据《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由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 综上所述,执行转破产是适用破产法的,《破产法》为执行转破产提供了全面、系统的法律依据和操作规范,确保整个程序在法律的框架内有序进行,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