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我在和别人有关于优先购买权的事情。有人说我没在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权利没了。但我不太清楚这期限到底怎么算。想知道法律上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是怎么规定的,从啥时候开始算,到啥时候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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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 在不同的情形下,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是不同的。以房屋租赁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应当在十五日内明确表示购买,逾期未表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这里的“十五日”就是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从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开始计算。 对于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为十五日;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 所以,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会因具体的法律关系和情形而有所不同,关键是要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来确定。当遇到优先购买权相关的问题时,要仔细分析适用的法律条款,准确把握行使期限,避免因超期而丧失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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