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时间有多长?
我公司最近经营状况很差,已经申请了破产。听说有破产撤销权这么个东西,我想了解下,从破产程序启动开始,这个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时间是多久呢?在这个时间段内都能随意行使吗?有没有什么特殊规定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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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撤销权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法定期间内,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以恢复债务人财产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防止债务人在破产前偷偷转移财产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关于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明确规定。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 这意味着,如果存在上述行为,管理人可以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这个时间段内行使撤销权。此外,该法第三十二条还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也就是说,对于个别清偿行为,撤销权的行使时间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 在实际操作中,管理人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行使破产撤销权。如果超过了上述规定的时间,就不能再行使该权利了。这是为了维护交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避免对已经形成的法律关系造成过度的冲击。同时,债权人也应该关注破产程序的进展,监督管理人是否积极行使撤销权,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时间根据不同的行为有不同的规定,主要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和六个月这两个时间段。了解这些规定,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维护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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